公开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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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5-09-09 浏览次数:


附件1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我院信息公开工作,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院信息,是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平、公正、方便师生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四条学院信息公开的实施机构:各部门及时、主动提出信息公开;党委(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牵头,会同宣传部、纪委、监察处、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的管理、监督、协调、维护和更新。

第五条 学院信息公开主要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六条 主动信息公开应在以下范围内进行: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办学情况;

(二)学院章程及学院制定发布的各项规章办法;

(三)学院的五年发展规划与每年工作要点;

(四)招生录取情况,学籍管理情况,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

(五)学院的专业设置,精品、优势、特色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方案及评选结果;

(六)学院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评审方案及评审结果;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岗位的申请、审核情况;

(八)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与学院财务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常信院财〔2013〕96号)规定公开的财务、资产情况;

(九)后勤、基建的招投标、采购信息等情况;

(十)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十一)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主动信息公开应在信息制作完成、获取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更新,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职能部门向办公室提出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二)审核。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核。

(三)公布。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布。

第九条 除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院师生或校外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院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依申请公开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审批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信息公开申请审批表》包括申请人、所属部门、主要内容、必要性、可行性、拟办意见、分管领导审批。

(二)审核。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下列情况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学院领导审核,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办公室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7.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三)信息制作。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制作信息并报请学院领导审批。

(四)公布。经学院领导批准的信息,由办公室组织公布。信息的制作和组织公布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学院将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职能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本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