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7-12-12 浏览次数: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经济责任制,明确学院各级有关人员在各项经济活动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学院财经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有关人员,是指负责或参与制定、调整学院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从事财经管理、经济业务等与经济事项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学院党政领导,二级单位(部门)负责人,经费项目(含科研)负责人以及财务工作人员和其他涉及经济事项的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部门),是指学院管理部门、各二级学院(部)、党群组织等。
第三条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制)主要是指学院各级有关人员在经济活动中按规定行使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要求各管理层次及其人员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经济责任贯穿于学院经济工作的全过程,做到权责统一。
第四条 制定经济责任制的原则
(一)依法办事,确保安全。在各项经济业务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学院的各类财经规定,保证学院的资金和资产安全,有效规避风险。
(二)各司其职,责权统一。各级经济责任人必须在自己的岗位权限范围内按规定行使权力,既不可回避应履行的职权,也不可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同时又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经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副院长协助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财经工作,根据院长授权,负责组织学院的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在经济工作中行使决策权,涉及重大财经事项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按照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要求进行审批与决策。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负责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学院的财经工作,主要负责论证和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计划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计划等,研究论证需提交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批准的重大财经事项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及决定等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财务处作为学院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院的财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对学院各级财经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财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经费项目(含科研)负责人是其所承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经济业务原则上由第一责任人“一支笔”审批,也可由该第一责任人授权本单位(部门)其他领导审批,报财务处备案执行。凡实行授权审批的,被授权人对授权人负责,在授权范围和权限之内,其经济责任由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共同承担,授权人承担主要责任,被授权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条 财务开支的经济责任实行“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每项开支的原始凭据上应分别由经办人和审批人共同签字,实物类开支还应有验收人签字。经办人对该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价款的合理性、票据的真实性、数量的准确性负责;验收人对该项开支所购进的物资、材料、设备等的数量、质量负责,同时对事项的真实性、价款的合理性承担监督责任;审批人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等全面负责;财务人员对开支的合理性、审签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票据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本经济责任制按个人院内管理层次分为院长、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其他分管副院长(副书记)、财务处处长、各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经费项目(含科研)负责人、财务人员、各单位(部门)兼职财务秘书。
第十二条 各级经济责任人的共同责任
(一)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学院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
(二)执行学院综合财务预算,确保事业计划的完成。
(三)加强经费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执行进度。
(四)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对科研经费的监管职责按照《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自觉接受院内外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组织、人事、资产管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经济责任的内容
第一节 院长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院行使法人权利,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人才培训、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组织拟定、实施学院中长期财政规划、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基本建设、自筹基建计划、贷款计划、办学资金筹措计划,并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
(二)负责审签学院经济政策、分配政策、重要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其他会计资料。
(三)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开支和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
(四)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工作,维护国有资产产权,保证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代表学院审查签订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
(六)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使之不受到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奖励。
(七)负责组织学院经济责任制的建立,确定学院内部各级领导在学院各项经济活动中的具体责任并督促执行。
(八)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开源节流,保证学院办学经费稳步提高。
(九)依法公开学院财务信息。
第二节 分管财务副院长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协助院长领导学院的财经工作,对院长负责,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组织制定和调整学院的财经制度、收费政策、经济分配政策和会计核算办法,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二)审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组织预算的实施,监督预算的执行,确保学院财务收支平衡。
(三)参与学院重要财经事项的研究决策,在院长授权下审查或签署学院重大经济合同(协议)。
(四)在院长授权下审批学院30万元以下追加预算开支。
(五)协助院长筹措办学经费,为学院多渠道筹集资金、开源节流提出建议、制订措施,促进学院收入增长。
(六)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七)指导和监督学院各级经济责任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财经制度,保证学院财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八)提议学院各级财会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和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等,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支持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九)完成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和院长交办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三节 分管副院长(副书记)的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分管副院长(副书记)在分工的范围内协助院长做好财经工作,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财经活动负领导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对分管的部门经费(含所分管的各类专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厉行节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执行预算计划,严格控制超预算和预算外支出,并对分管部门最终的预算收支平衡负责。
(二)组织分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负责审查。
(三)主持分管工作中经济事项决策的论证、方案的制定,并提出主导性意见,组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涉及全局性的问题,应提交具体意见给院长审阅,并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协助院长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五)监督检查分管部门的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六)及时了解分管部门的经济和财务情况,对发现违规的单位(部门)进行严肃处理,限期整改。
(七)确保分管部门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八)分管监察、审计的院领导应督促监察、审计部门对各类违反财经政策和纪律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九)完成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和院长、党委书记交办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四节 财务处长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财务处长是学院财务机构的负责人,在院长和分管财务副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学院的日常财务工作。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负责制订、完善、实施院内各项财务制度、管理办法,规范院内财经行为。
(二)组织缝制学院中长期财政规划草案、年度财务预算草案、贷款计划草案、资金筹措计划草案等。
(三)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编制和报送各类财务报表,对会计信息质量负责。
(四)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监督检查预算的实施和执行,定期向学院领导报告财务运行情况。
(五)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为学院科学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合法调配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负责院内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报批,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八)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提出会计人员岗位设置方案。
(九)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财务监督,维护学院的正当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协调、处理学院与院内外有关单位(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
第五节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指院内各二级单位(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是本单位(部门)经济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对本单位(部门)的经济决策和各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责。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部门)年度经费预算,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批本单位(部门)各项经费支出。
(三)严格执行下达的年度预算,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并按工作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对所分管的项目资金的支付进度负直接责任。
(四)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各单位(部门)所有收入纳入学院财务处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
(五)在学院统一财务规章制度框架内下,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及分配政策,并报学院财务处备案。
(六)重大经济活动应集体决策,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自觉接受本单位(部门)教职员工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
(七)严格执行学院有关经济合同管理和招投标管理规定,对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承担相关责任。
(八)对本单位(部门)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负责。
(九)对本单位(部门)其他经济事项负责。
(十)除以上共同责任外,下列部门的负责人还分别负有以下经济责任:
1.人力资源处处长应对学院工资津贴绩效政策及其执行和引进人才,师资队伍建设等专项经费的合理使用负责;
2.科技处处长应对学院的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负责;
3.教务处处长应对课程、专业、教材、教学实验实训室等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负责;
4.审计处处长应对所审计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所做出的审计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5.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处长应对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工作负责,定期进行清查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同时对学院的无形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学院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各类维修(护)资金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六节 经费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经费项目负责人指科研经费、专项经费项目的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认真编制项目预算,组织落实项目经费。
(二)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预算,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和开支程序使用资金,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三)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四)负责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的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七节 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的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所管辖范围内的资金安全和管理规范。
(二)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监督各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对经办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负直接审核责任。
(三)及时反映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办理业务,对违法违规的经济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五)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六)配合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真实、完整、及时反映情况。
第八节 单位(部门)兼职财务秘书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部门)兼职财务秘书是各二级单位(部门)指定的负责本单位(部门)预算编制的人员,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学院关于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 按照要求编制本单位(部门)年度财务预算,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学院财务审核。
(二)负责所在单位(部门)与学院财务之间有关财务事项的上传下达。
(三)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纠正。
(四)对经手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妥善保管经济业务的资料与凭证。
第三章 经济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与问责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制执行的监督与检查由学院党委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制执行的监督与检查方式主要包括审计监督、会计监督、专项(联合)检查。
第二十三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根据有关专项检查计划安排进行联合检查或抽查,重点检查各单位(部门)经济责任制履行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财务处依据《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对学院和二级单位(部门)有关财经事项及其运行过程实施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负责学院内部经济业务的审计,结合本经济责任制所涉及的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做好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其所在二级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审计,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各级经济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对各管理层的财经活动决策和执行的合法性等实施专项监察,并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经济责任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和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有关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院将各级经济责任人财经工作实绩的考核纳入日常和年终的干部考核和人事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和人事聘任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在责任范围内发生经济事故时,责任人应将经济事故和个人的经济责任向上一级领导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对各级经济责任人能较好的履行经济职责的,应给予表彰,经考核履行经济职责成绩突出的,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职责,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事故,使学院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对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院内各单位(部门)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制定本二级单位(部门)的实施办法,报学院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院内独立法人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经济责任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