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15-03-15 浏览次数:

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我院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2006]87号)以及人事部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江苏省人事厅和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9]113号)相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我院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宏观调控的原则。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专业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按照省厅确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

2.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突出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地位,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3.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完善人才选拔、使用、评价、激励机制,促进我院人力资源科学管理。

三、设置岗位情况

(一)岗位总量

根据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9]113号)文件精神,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以及学院的长远发展规划,我院岗位总量在确保现有人员全部聘用的基础上略有空余。具体数额以省厅核准岗位数额为准。

(二)岗位类别及其比例

学院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 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其岗位总数不低于学院岗位总量的70%,具体分为教师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初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表1:专业技术岗位层级与等级

层级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2.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院、二级教学部门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管理岗位不超过学院岗位总量的20%,具体分为7个等级,即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表2:管理岗位等级

副厅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科员

办事员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表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三)岗位结构比例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院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控制标准为8∶27∶53∶12。正高级岗位中,二、三、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六、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各等级岗位的职员数量。其中,五级及以上的岗位数,按院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六级以上岗位原则上不超过管理岗位总量的25%。在管理人员首次聘用时,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将管理工作人员纳入职员岗位制度体系。

根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要求,对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的“双肩挑”人员,即具有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七级以上职员岗位,并且仍然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可按照教师岗位条件予以分级。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共分成12级,并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专职辅导员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等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在首次聘用时,按现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今后按照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推进。对长期聘用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且具备学院任职条件的人员,可按照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四、岗位聘用

(一)岗位聘用条件和要求

根据国家对各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由学院制定各级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并依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聘用。各级各类岗位聘用的实施细则和任职条件见附件。

(二)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及聘用条件。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向教职工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需要聘用的岗位以及聘用条件、聘期等事项。

2.教职工岗位申请。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由个人申请填写岗位聘用申请表,并附上本人符合所报岗位任职条件的有关说明和佐证材料,上交给有关岗位聘用工作组。

3.资格、条件初审。各教学部门岗位聘用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以及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岗位设置工作办公室进行复审。

4.岗位申请评审。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对拟聘人员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初定岗位聘用人员名单后,报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讨论。

5.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对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讨论同意聘用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式,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签订聘用合同。在公示及申诉受理无异议后,学院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7.学院将聘用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同意后聘用合同生效。

(三)岗位聘用基本形式

1.学院制定各类人员聘用实施细则、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完善监督机制,以确保岗位聘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学院将采取短期、中期和长期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首次聘用时聘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本人、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各保留一份。

3.聘期内经学院同意脱产参加培训或进修的人员,其工作内容与合同期限可以由双方约定或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

(四)首次设岗后现有人员聘用的过渡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首次开展人员聘用工作时,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人数和结构比例已超过核准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部门,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五)岗位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学院按相关文件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三年聘期满后,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次岗位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领导

1.为保证我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岗位设置的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最终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和教学科研岗、党政管理岗、专职辅导员岗、其他专业技术岗、工勤技能岗共五类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

2.工作办公室负责各类岗位设置文件的初稿起草、通知发布、人员召集。各工作组分别负责所涉类别岗位的聘用条件制定、申请材料的评审,并向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3.组织机构

(1)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邓志良、杨治华

副组长:黄天民、董维佳、闵敏

成 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教学部门(含城市学院)行政负责人

(2)教学科研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

组长:邓志良

副组长:杨诚

(3)党政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

组长:杨治华

副组长:吴立新

(4)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

组长:黄天民

副组长:庞杰

(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

组长:闵敏

副组长:黄溧震

(6)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

组长:董维佳

副组长:唐岚

(7)工作办公室

主 任:吴立新

副主任:骆建建

4.各教学部门须成立部门岗位聘用工作机构,工作机构由党政负责人、教代会代表等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教学部门岗位聘用工作机构的职责为:初审本部门所有应聘人员的基本任职资格和上岗条件,按照要求分别向学院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推荐人选。

5.申诉与监督

(1)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申诉受理工作组,负责受理教职工的申诉。并对申诉意见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2)教职工如果对岗位聘用有异议的,可向申诉受理工作组提出申诉。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受理工作组接到申诉后应调查取证,并在15日之内予以书面答复。

(3)学院申诉受理工作组遇有复杂情况,需要明确政策定义或作出其它处理的,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申诉受理组组成:

主 任:时国敏

成 员:左建国、陈平平

本方案适用于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首个聘期,具体条款由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1.教学科研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2.党政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3.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4.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5.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附件1:

教学科研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院教学科研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根据《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教学科研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教学科研岗位设置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1.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在主管部门核准的教师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结合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级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实行分级管理。

2.按需设岗,优化结构。教师岗位设置坚持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从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团队建设、用人效益等实际需要出发,科学设岗。既考虑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现实需要,又考虑人才培养工作的长远发展,建立合理的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师在相应的岗位上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二、岗位设置

学院教学科研岗位分为12个等级。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3: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为员级岗。

三、岗位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受聘教学科研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教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3.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申报条件

1.副高5级、6级和中级8级、9级的申报条件见附表。

2.初级11级的申报条件由教学部门自行拟定。

3.副高7级、中级10级、初级12级的任职条件按照现行江苏省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业绩的认定

1.各类业绩所涉及教学、科研成果奖等均指由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评审的奖励,其余各类团体、部门评审颁发的奖励的等级由学院岗位聘用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

2. 附表中所列条件选项原则上需是申报者从取得相应任职资格至申报日时间范围内所取得的业绩,超出此时间范围的其它重要业绩成果,亦可提供在申报材料中以供参考;

3.涉及业绩成果排名计算时,均含项目负责人。

五、聘用组织

1.学院成立教学科研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负责全院10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岗位的评审工作。

2.各教学部门成立部门岗位聘用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10级及以上岗位的推荐工作和11、12级岗位的评审工作。

六、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学院公布各级教学科研岗位及聘用条件、聘期等事项。

2.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相关申请表,同时提交符合所报岗位申报条件的有关佐证材料,报部门岗位聘用工作机构。

3.资格审查及推荐。各岗位聘用工作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后,报学院岗位设置工作办公室。

4.岗位评审。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组对被推荐人员进行评审,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5.公示。对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岗位聘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签订聘用合同。在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七、聘用期限

教学科研岗位聘期为三年,首个聘期至2012年12月31日。聘期结束后,学院重新组织开展岗位聘用。

八、聘用与考核

1.聘用在教学科研岗位但不具备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能聘至本层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在没有取得高校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前,不得晋升更高等级岗位。

2.聘期结束时,学院依据教学科研岗位考核办法进行相应岗位的聘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视其情节低聘或解聘其现有岗位。

3.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人员,学院可低聘其现有岗位。

4.在聘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背聘用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用,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教学科研岗分级申报条件

条件类别

副高5级岗位

副高6级岗位

中级8级岗位

中级9级岗位

基本要求

(须全部满足)

1.2006年1月1日之前取得副高任职资格。

1.2009年1月1日之前取得副高任职资格。

1.2006年1月1日之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1.2009年1月1日之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

2.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以上的教学工作。

2.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以上的教学工作。

2.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以上的教学工作。

2.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以上的教学工作。

3.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

3.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

3.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

3.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

教学业绩要求

(须满足至少1条)

1.担任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或秘书长职务。

1.担任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

2.国家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或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四)或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前二)。

2.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前二)。

1.院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

1.院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第一)。

3.省级品牌专业或省级特色专业建设核心成员(排名前二)。

3.省级品牌专业或省级特色专业建设核心成员(排名前三)或省级实训基地建设核心成员(排名前二)。

2.省级品牌专业或省级特色专业建设核心成员(排名前四)。

2.省级品牌专业或省级特色专业建设核心成员(排名前五)或省级实训基地建设核心成员(排名前三)。

4.国家级高校优秀专业教学团队核心成员(排名前三)或省高校优秀专业教学团队核心成员(排名前二)。

4.国家级高校优秀专业教学团队核心成员(排名前四)或省高校优秀专业教学团队核心成员(排名前三)。

3.院级优秀教学团队核心成员(排名前二)。

3.院级优秀教学团队核心成员(排名前三)。

5.国家级精品教材主编或第一副主编,且独立撰写6万字以上。

5.省级精品教材评优或立项的教材第一主编,且独立撰写6万字以上。

4.省级精品教材评优或立项的教材参编,且独立撰写6万字以上。

4.院级精品教材第一主编,且独立撰写6万字以上。

6.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核心成员(排名前二)或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6.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核心成员(排名前三)或省级精品课程建设核心成员(排名前二)

5.省级精品课程建设核心成员(排名前三)。

5.院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7.本人参加或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取得国家级二等奖(体育比赛第二名)或省级一等奖(体育比赛第一名)。

7.本人参加或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取得国家级三等奖(体育比赛第三名)或省级二等奖(体育比赛第二名)。

6.本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取得国家级二等奖(体育比赛第二名)或省级一等奖(体育比赛第一名)。

6.本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取得国家级三等奖(体育比赛第三名)或省级二等奖(体育比赛第二名)。

8.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获省级个人一等奖或省级优秀团队奖。

8.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获省级个人一等奖或省级优秀团队奖。

7.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获省级个人二等奖。

7.以第一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获省级个人三等奖。

9.主持完成省级教改课题2项。

9.主持完成省级教改课题1项。

8.主持完成市(厅)级教改课题2项。

8.主持完成市(厅)级教改课题1项。

10.学院教学名师。

10.学院专业带头人。

9.院级教学竞赛一等奖或金讲台教师。

9.院级教学竞赛二等奖。

11.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2件以上,其中至少1件参加省级专业展览或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或设计作品被知名机构、大型活动采用。

11.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2件以上,其中至少1件参加市(厅)级专业展览或被市(厅)级专业机构收藏或设计作品被知名机构、大型活动采用。

10.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以上。

10.创作的作品被市(厅)级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以上。

科研业绩要求(须满足至少1条)

1.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

1.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四)或二等奖(排名前二)。

1.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四)或三等奖(排名第一)。

1.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三)。

2.主持完成省(部)级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纵向课题2项。

2.主持完成省(部)级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纵向课题1项。

2.主持完成市(厅)级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纵向课题2项。

2.主持完成市(厅)级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纵向课题1项。

3.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2项并结题,个人到学院账户经费累计50万元及以上(需有正式合同,不含设备费)。

3.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1项并结题,个人到学院账户经费累计35万元及以上(需有正式合同,不含设备费)。

3.参与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2项并结题,个人到学院账户经费累计15万元及以上(需有正式合同,不含设备费)。

3.参与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1项并结题,个人到学院账户经费累计8万元及以上(需有正式合同,不含设备费)。

4.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学术(教研)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至少4篇。公开出版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专著(10万字以上)可折合成核心期刊论文数量,独立撰写8万字抵1篇核心论文,独立撰写16万字以上抵2篇核心论文。

4.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学术(教研)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至少3篇。公开出版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专著(10万字以上)可折合成核心期刊论文数量,独立撰写8万字抵1篇核心论文,独立撰写16万字以上抵2篇核心论文。

4.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学术(教研)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至少2篇。公开出版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专著(10万字以上)可折合成核心期刊论文数量,独立撰写8万字抵1篇核心论文,独立撰写16万字以上抵2篇核心论文。

4.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学术(教研)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至少1篇。公开出版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专著(10万字以上)可折合成核心期刊论文数量,独立撰写8万字抵1篇核心论文,独立撰写16万字以上抵2篇核心论文。

5.排名第一获得被国家授权并转化应用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被国家授权并转化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5.排名第一获得被国家授权并转化应用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5.排名第一获得被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5.排名前二获得被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排名第一获得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其它

符合更高级别岗位条件,或者与上述业绩等同的成果,经岗位设置领导小组认可后,可作为教学业绩或科研业绩条件予以申报。

注:

1.上述业绩成果除注明期限外均为任现职以来。

2.2003年1月1日之前取得副高任职资格但不具备上述申报条件中具体要求者,可申报副高6级岗位。

3.2003年1月1日之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但不具备上述申报条件中具体要求者,可申报中级9级岗位。

4.近3年内有教学事故、工作事故,或校级以上通报批评、处分者不得申报副高5级或中级8级岗位。

附件2

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院管理岗位设置、聘用和管理工作,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精干高效的职业化、专业化管理队伍,全面提升学院管理水平,根据《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实施方案》及上级有关规定,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