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奖学金综合测评条例
更新时间:2015-03-15 浏览次数:
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价,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奖学金综合测评就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对学生在校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进行量化考评,得出学生在校表现的综合成绩。
第二条 凡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都必须参加综合测评。综合测评的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推优”以及就业推荐时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综合测评应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性原则,即测评方案要公正合理,切合实际,实事求是,真正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测评过程和结果能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2.客观性原则,即综合测评要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学生平时表现的客观情况。各班要建立学生平时表现档案,及时收集有关数据和资料。
3.原则,即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各级组织测评相结合的原则。测评人员、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公开。
第二章 综合测评办法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成绩×20% +智育成绩×70% +体育成绩×10%。
第五条 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新学期第一周内进行(第一学期除外),三年制学生参加四个学期的综合测评,第五、六学期主要以实习和毕业设计成绩为主,再结合前四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六条 综合测评工作程序:
1.个人总结。学生应对本人表现写一份详细的书面总结。基本内容为: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心得体会及努力方向。
2.班级鉴定。分小组对每位学生的表现及个人总结进行评议,将小组评议意见填入《学生综合测评初评表》中,由班委会审议并写出班级评语,交班主任审定后,填入班级意见栏内。
3.评分。由各班成立的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档案记载及班组鉴定意见,依据条例进行评分,并填写好《学生综合测评表》(一式二份)。
4.审核。各二级学院学工办负责审核各班的《学生综合测评表》,并有权根据实际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测评结果进行调整。审核后在全班公布,并将填写的《测评表》加盖二级学院党总支公章,一式两份,一份留系,一份交院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七条 测评分数计小数后两位。在德智体各项测评分数的基础上进行加分,列出学生的得分数,并按高分到低分排出名次,然后根据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分配名额,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评选。
第八条 综合测评成绩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德育成绩
第九条 德育成绩=德育基础分×70% +宿舍生活规范分×30% +德育附加分×10%。
第十条 德育基础分评定详见《学生德育基础分评定表》,占德育成绩的70%。
第十一条德育基础分分评定的说明:
1.各班由班主任、班、团支委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对本班学生进行考核。
2.学生德育基础分由本班学生、班、团干部和班主任分别打分,按30%、30%和40%的比例计入总分。
3.学生德育基础分每学期评定一次,由各系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宿舍生活规范分的评定按《学生公寓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占德育成绩的30%。
第十三条 德育附加分占德育成绩的10%,具体包括:
1.社会工作附加分
所担任工作 | 工作效果 | |||
好 | 较好 | 一般 | 差 | |
学院、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委、团总支委员、各部部长、班长、团支书、自律会会长、分会长、楼长等。 | 40 | 30 | 10 | 0 |
学院、二级学院学生会干部、班委委员、团支部委员、层长。 | 30 | 20 | 5 | 0 |
团小组长、宿舍长等 | 10 | 5 | 2.5 | 0 |
(兼职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2.优秀社会调查报告:国家级加50分、省级加20分、市级加15分、院级加10分。
3.按照学院要求进行义务献血者加10分。
4.评为省、市、院级先进个人:省级加20分、市级加15分、院级加10分。
5.评为省、市、院先进集体的班级:团支部书记和班长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同学分别加10分、5分、3分。
6.一星级的室长加2分、成员加1分,依次类推,五星级的室长加10分,成员加5分。
7.以上各款加分合计不得超过100分,超过100分以100分计。
8.社会工作附加分中院级学生干部的打分由团委及学工处负责;二级学院学生干部的打分由二级学院学工办负责;班级干部的打分由班主任负责,最后由二级学院审核。
凡上述项目未包括而确实需奖励(处罚)的,可经学工办提议,报学工处审核,单独列项加(减)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德育成绩不得高于60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2.宿舍或教室长期“脏、乱、差”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德育成绩不得高于8 0分
1.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学院、二级学院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
第四章 智育成绩
第十六条 智育成绩=考试科目平均成绩×70% +考查科目平均成绩×30%+智育附加分×10%。考查科目成绩有分数的按实际分计算,只有等第无分数的按下列对应换算:优为95分、良为85分、中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计。
第十七条 智育附加分的设立,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学生个性特长的培养,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全国、省、市及学院各类专业、能力和知识竞赛,从而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级 别 | 学习竞赛、科技竞赛(分/次) | 论文评选(分/次) | 文化竞赛(分/次) |
全国级:一等 二等 三等 | 100 80 60 | 100 80 60 | 100 80 60 |
省 级:一等 二等 三等 | 50 40 30 | 50 40 30 | 50 40 30 |
市 级:一等 二等 三等 | 30 25 20 | 30 25 20 | 30 25 20 |
院 级:一等 二等 三等 | 15 10 5 | 15 10 5 | 15 10 5 |
系 级:一等 二等 三等 | 5 4 3 | 5 4 3 | 5 4 3 |
1.非英语专业的学生英语通过国家4级、6级考试加30分、50分,英语专业的学生英语通过国家6级考试加30分。(通过其它语种考试,加分形式由各系参照执行)
2.学生通过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计算机类专业,3级以上加20分;非计算机类专业,3级以上加50分,2级加10分。
3.学生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分/篇):国家级加100分,省级加50分,市级加30分,院级加5分。
4.上述未有列举的,根据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以上各项如属同一种类竞赛在不同层次获奖,或同一篇论文、文章在不同刊物上发表以高分计,不能累加。智育附加分最多不能超过100分,超过100分以100分计。
第五章 体育成绩
第十九条有体育课的,体育成绩=体育课成绩×90% +课外体育锻炼×10% +附加分;
无体育课的,体育成绩=早锻炼×60% +课外体育锻炼×40% +附加分。
体育附加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3至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附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以10分计。
1.《达标》成绩为优秀或为等级运动员者加3分。
2.参加体育比赛优秀者加5分。
注:在校运动会比赛第一名;市级比赛前三名(第四~六名加3分);省级比赛前八~十名均加5分。
3.学生会和班级的体育干部,至少工作一年以上,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加3分。
4.积极参加和坚持长年训练的校代表队学生分别加2分(必须在队有6个月以上的训练时间)。
学工处
201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