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办法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7-10-10 浏览次数: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学籍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事先提出书面请假并附必需的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经初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如有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2年。

1.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详见《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学生弹性学制实施办法》);

2.应征入伍的;

3.具有某种疾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疗的;

4.其他的一些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的原因。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3个月内学院将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详细程序和方法见《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实施办法》。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预先缴纳有关费用,持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在两周内到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二级学院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办任何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暂作试读处理,开学四周内未办任何手续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开学后第四周结束时由二级学院将未报到注册学生名单汇总表交教务处,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由所在二级学院送交本人)。  

第八条 申请学费缓交、减免、贷款的学生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二级学院注册。如减免、贷款的数额少于应交费用时,在学生补齐差额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及学分的取得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如实训、实习、设计等)的考核(以下统称课程),总评成绩为60分以(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才能取得该课程(或环节)的学分。考核成绩与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选修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按经百分制分数转换的五级分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转换标准:90~100(优秀)、80~89(良好)、70~79(中)、60~69(及格)、59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一条 生按培养方案学完某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和绩点。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原则上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补考通过,补考成绩按60分(及格)记载,学分绩点为1.1;补考不通过,必须进行重修,重修学习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获得学分和绩点。在校期间每门课程重修学习次数不限,学生认为某门课程的成绩不理想,可申请重修(必须按学分交纳有关费用),平均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的学生必须持医院有效证明,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可以免修,但应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保健类课程。

第十三条  考试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期终考试周内进行,若学期中有阶段性学习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试。

第十四条  对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内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十五条  每学年补考后的一周内进行学分统计,如累计获得学分达到本学年培养方案中应修的学分,准予升级;如累计获得学分数低于培养方案中应修学分数的二分之一者,由教务处向学生发放《学业警示通知书》。第四学期末,累计获得学分数低于培养方案中应修学分数的二分之一者,由教务处向学生发放《延长修读年限通知书》进行留级处理,学生的学籍注册在二年级。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辅修专业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学生弹性学制实施办法》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具体办法见《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学院将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详见《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成绩考核与绩点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绩点评价方法如下:

1.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五级制

优(90)

良(80)

中(70)

合格(60)

不合格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2.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1)课程学分绩点总数=∑(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2)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总数/学分总数

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和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1.课程缺课(包括病、事假、旷课)累计达该课程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课程作业或实验实习等报告缺交1/3以上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或课程实践环节达不到要求者;

任课教师需在考试前一周将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送交二级学院汇总后交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赴境外研修获取的学分,按照《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赴境外学习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学院批准后,可替代本专业部分课程计入毕业总学分。


第四章 课程选修、免修、免听、重修、补考、缓考

第二十三条  课程选修原则与要求:学生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以及学校提供的开课条件,自主选定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选课应首先保证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的学习。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第二十四条  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通过自学等方式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知识和能力要求,可允许申请课程免修。

1.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前填写《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免修审批表》(附件2),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学院组织课程免修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可以免修。

2.对于参加国家认可的与本专业相关课程的专、本科段自学考试,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二级学院(部)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可以免修相应课程。

3.在大学城内跨校选修与本专业相关且本校认可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4. 学生转专业或者学籍异动复学已经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可免修相应课程。已修课程学分等于申请免修课程学分的,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计;已修课程学分大于申请免修课程学分的,成绩记免修;已修课程学分小于申请免修课程学分的,不得免修。

5.获准免修课程理论部分的学生,仍须参加免修课程的实验、大作业、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6.政治理论课、必修的素质教育类课程、体育课、实践类课程一般不得免修。

7.凡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免修考试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每人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该学期所开设必修课与公选课总数的三分之一。免修课程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在备注栏中注明“免修”。

经学院认定的课程置换,可以免除该课程的免修考试,其成绩按我院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记载。

第二十五条  对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要求免听某门课程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任课教师同意,教务处批准,每学期可允许有1~2门课程不随堂听课(免听)而参加考试,但必须及时完成免听课程的作业及实践环节。凡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的一个月后填写《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免听审批表》(附件3),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免听申请。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中,若学生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课程补考,课程补考成绩最高以60分(及格)计。对于因故不能参加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则须按规定报名参加重修。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须再次进行重修。学生在重修不及格课程时,可以同时修习本年级必修课和选修课以获取规定学分。重修须按规定缴纳重修费用(详见《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填写《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缓考申请单》(附件4),并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经班主任、二级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准予缓考,并由二级学院通知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成绩册注明“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缓考不及格者直接进行课程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必须重修。考试作弊者,同时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

1.转入其它专业更能发挥其兴趣和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有缺陷,经院卫生所认可,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3. 学生因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新生入学后学习未满一学期;

2.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3. 国家有明确规定或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4.招生对象不属同一类型、层次者;

5.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我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我院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期结束前,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和拟转入二级学院考核并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

2.转入其他学校者,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务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原则上三年制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6年),连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累计中断学业时间不得超过3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学习年限保持不变,连续休学时间不超过3年,累计中断学业时间不超过4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而缺课达两个月及其以上的;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3. 因自费出国留学者;

4.个人自主创业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申请理由附有关证明(如卫生所意见、创业材料、应征入伍材料等),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学工处、教务处审批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生办完休学离校手续后于一周内离校。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治疗,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2.休学学生,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予安排校内住宿。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个人承担,因发生工伤或意外事故致残,或患病等导致体检不合格者,均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5.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言行及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和连续休学时间内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三十九条  本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学生入伍按照《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执行。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复学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卫生所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3.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4.因特殊原因需提前一学期复学者,应得到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缴纳该学期的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四十一条  凡因休学及保留入学资格等期满需复学,均须学生复学二级学院、学工处、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有关复学手续,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七章 退学、退学试读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退学:

1.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进行学分统计(大一除外),前一学年累计获得学分数低于培养方案中应修学分数的三分之一;

2.在校学习期间已经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但仍未正常毕业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且无法继续休学;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7.学生在学习期间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累计达两次者;

8.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9.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应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属违纪处理的由所属二级学院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请院务会议批准。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并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督促离校,二十天内拒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强制令其离校。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是国家在职职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性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带回;

3.退学学生发给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4.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四十六条 为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给单纯因学习成绩原因(四十二条中第1种情况)而退学的学生以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的机会,在退学通知发出前,可以申请试读。

第四十七条  试读手续

1.学期初由学院教务处向应退学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下发退学学生的名单,单纯因学习成绩原因而退学的学生在教务处正式下达退学通知前可申请退学试读。

2.退学试读须本人填写《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退学试读申请表》(附件5),经家长和学生签字后,二级学院院长、书记审核、教务处核查后报院领导批准。

3.试读生应按学院规定缴纳学、杂费。

4.试读生凭交费凭证和《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退学试读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退学试读手续。

第四十八条  试读学籍管理

1.试读申请仅限一次,试读期限为一学年。

2.退学试读生暂不予注册,试读期内无正式学籍。

3.试读生在试读期间不得参加评优、评奖,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4.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如违反校规校纪,试读资格随即取消,并由其所在学院通知其办理退学手续,监督其离校,已缴纳的试读费用原则不退。

5.试读期满后,如修满的学分超过培养方案中应修学分数的二分之一,且满足学院其他规定,则恢复正式学籍,否则,则按退学处理。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九条  考勤与纪律

1.学生入校后一般按专业编成自然班进行日常管理,除复学、恢复学籍、延长学习年限等学籍变动的学生重新编入下一年级的自然班外,在学分制教学管理情况下,其它学生因学习进度不同而选择不同的课程学习时,只是作为不同的课程教学班,一般不再重新编制自然班。

2.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二级学院、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验、实习、劳动等均要进行考勤。

3.由自然班组织、安排的活动由自然班进行考勤;学生按课程教学班进行上课,由教学班任课教师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按旷课论处。

4.学生在校上课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本地,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擅自离校或延迟返校者,以旷课论处。

5.学生旷课或擅自离校,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6.学生请假要有书面报告,必要时应附证明,到期不能上课应续假。请假应由本人当面向班主任(或辅导员)递交书面报告,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后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请假经批准后,学生持批假单方可休假。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手续不全而休假的,视为旷课或擅自离校。

7.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8.考勤由各班任课教师负责,各班考勤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9.经选课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经批准可以免听课程的除外,经批准可部分免听课程的按实考核)。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10.学生缺席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直接进入重修。

11.各类课程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学生所在系(院)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直接重修。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与考试时间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相关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并转告任课教师,方可缓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


第九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实行以基本学制为主的弹性学分制,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中断学习时间)最长为六年(三年制)。

第五十一条  毕业应修满的学分、素质分及获得相应证书,详见各专业当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二条  毕业

1.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素质分和相关要求,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2.对提前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可以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班主任初审,二级学院、教务处审定,报教学副院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毕业证书的颁发按省教育厅规定的发证时间办理;提前毕业条件参见各二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

3.对于创新创业的学生,达到一定要求,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放宽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创新创业的学生完成的创新实验、论文发表、专利获取、自主创业等成果,经本人申请学院认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详见《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学生弹性学制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毕业,为结业:

1.未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条件;

2.仍处在留校察看期内。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至最长修业年限内,返校重修,达到毕业条件的,经批准,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准;最长修业年限结束时,仍未达到毕业条件者,给予永久结业。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业证书;已发的学业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业证书的,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学业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 学生毕业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坏,需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延长学制在修业年限内学生的费用按国家有关的规定收取。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未尽事宜经院领导授权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