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以及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起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继续教育学生和留学生、华侨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等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单数人员组成,主任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包括职能部门和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各1人,法律顾问1人、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分别从教代会成员、学代会成员中产生。
学校院长办公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大学生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窗口。(受理电话:86338818 邮箱:2063666894@qq.com)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应当即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并告知其有依据合理理由要求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权利。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学生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2)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3)参与作出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
(4)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客观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并从委员中推选一人代行主任职责;其他委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九条 回避决定应当在学生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的复查工作。
第十条 学生申述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述的过程中,应注意保密原则。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或有关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相关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2)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签名。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提出的申诉后,应当及时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下列初步审查:
(1)申诉主体是否有资格;
(2)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委员会工作范围;
(3)申诉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区别下列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学生。
(1)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受理;
(2)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书面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15日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暂停执行,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超过申诉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四章 申诉复查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审阅申诉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复查和评议:
(1)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是否真实、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确切;
(2)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3)处理或处理决定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处理或处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5)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通过复查,应当对申诉处理提出明确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决定:
(1)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作出维持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
(2)认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以及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学生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5)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
(6)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7)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可获得的行政救济途径,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在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