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公共服务工作量管理办法(2019试行)
更新时间:2020-11-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各项工作及社会服务工作的积极性,规范部门岗位职责之外的各项工作量化考核和服务工作量发放管理,推动学校各项管理工作及社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服务工作量采用绩分制。计算标准为50元/绩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除外)。
第二章 公共服务工作量的分类
第四条 公共服务工作量包括学校管理服务工作量和社会服务工作量两类。学校管理服务工作量是指承担部门和个人岗位职责范围之外的各项校内服务工作产生的工作量。社会服务工作量是指承担部门和个人岗位职责范围之外的各项社会性工作产生的工作量。
第五条 管理服务工作量包括以下项目:
1.评审、论证工作量,是指校级组织的教职工参与党建、宣传、教学、科研、后勤、招标采购、人事、学生等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所产生的工作量。
2.学报论文审稿、编目、文章校对工作量,是指本部门人员以外发生的论文审核、英文校对、编排和英文编辑所产生的工作量。
3.值班(夜间)工作量,是指学校保卫处安排的夜间和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行政值班和学生处安排的住在公寓夜间值班的人员所产生的工作量。
4.招生考试考务和招生宣传工作量,是指每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外的各类招生考试中的各项考务工作和外出招生宣传所产生的工作量。
5.教学督导工作量,是指学校兼职教学督导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评估等所产生的工作量。
负责组织以上工作的部门(单位)及人员不得申报管理服务工作量。
第六条 社会服务工作量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1.各类等级考试考务监考工作量,是指学校组织的非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考试项目所产生的服务工作量(如高等学校英语等级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2.技能鉴定工作量,是指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省、市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所产生的工作量。
3.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各类考试监考考务工作量,是指学校承接的政府、行业、企业等组织的各类考试工作所产生的工作量(如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司法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证券业从业人员考试、移动公司员工考试、AP考试)。
第三章 公共服务工作量的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各部门申报服务工作量,需要填报《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公共服务工作量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各项服务工作证明材料,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一份交人事部门备案,另一份本部门留存用于半年工作量汇总使用。单项目公共服务工作量总绩分超过200绩分(含200绩分)以上的审批表,需报请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公共服务工作量汇总统计
各单位、部门每年6月、12月根据已审批的《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公共服务工作量审批表》填报《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公共服务工作量统计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或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报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在核对统计表和申报备案表后,于7月、12月由财务处发放,纳入个人工资薪酬系统。
第九条 公共服务工作量项目原则上以本办法所列的管理工作量和社会服务工作量项目为准(第六条第3款除外),原则上不予增加。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需增加项目的,须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申报。
第十条 纪律与责任
1.不准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公共服务工作量;
2.不准以公共服务工作为名,变相发放津补贴;
3.不准超标准申报公共服务工作量;
4.不准为无关人员申报公共服务工作量;
5.不准假借他人姓名虚报工作量;
6.不准同一事项分多次申报工作量;
7.严禁套取公共服务工作量,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每年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人事组织对公共服务工作量发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学校其他规定若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原《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劳务性支出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