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6-06-03 浏览次数: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制度改革,规范学院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财务现金支付,加强财务监管,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试行单位公务卡的通知》(苏财库﹝2016﹞10号),《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进一步深化升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意见》(苏财库﹝2016﹞11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苏财库﹝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分单位公务卡(6282 8600)和个人公务卡(6282 8800)。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学院指定的教职工持有,仅用于日常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本办法所称个人公务卡是指学院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以教职工个人的名义开立,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务卡的使用,并妥善保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院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办卡、免收年费、免短信服务费、免挂失换卡手续费,享有最长56天,最短20天的免息待遇。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都适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属《江苏省省级网上商城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应使用单位公务卡结算。

第五条 我院单位公务卡发卡行为学院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广化支行,我院个人公务卡开卡银行为学院基本户开设行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广化支行。

第六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仍执行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账审批流程。

第二章 单位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单位公务卡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办理,由学院根据公务支出情况确定使用部门,再由使用部门指定持卡人。学院单位公务卡总信用额度为30万元,由学院分配各用卡部门公务卡信用额度。

第八条 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必须是我院正式在编人员,持卡人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持有多张单位公务卡。单位公务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支出,禁止分期付款,禁止存取现金,不产生积分或发卡银行用卡红利返还。

第九条 单位公务卡适用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均可在线下(pos)、线上渠道(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支付结算。线下交易银联签购单、线上交易的记录凭据(交易记录打印件或截图)等,作为辅助报销凭证,商户发票为必备报销凭证。

第十条 单位公务卡发生支出后,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在免息期内还款,报销款项将由学院财务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返还至公务卡,特殊情况下出现逾期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经学院财务负责人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后由学院承担。

第十一条 单位公务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并向学院报告,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主要责任。单位公务卡使用部门负有公务卡管理责任,使用部门应按照办卡银行关于公务卡管理的具体要求,制定本部门公务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与持卡人在保管、使用、报销以及卡片发生遗失盗刷等情况下的责任关系。

第三章 个人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个人公务卡持卡人必须是学院教职员工,凡承担公务工作经常报销公务支出的教职员工应办理个人公务卡,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支出。

第十三条 个人公务卡首次开卡,以部门为单位,如实填写《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连同开卡人身份证复印件,整理汇总后交学院财务处。学院人事处负责提供开卡人员收入证明材料,学院财务处负责联系办卡银行集中办理。

第十四条 学院新增的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申办个人公务卡的,按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教职员工因工作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院的,应及时清理公务卡项下债务,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个人公务卡信用额度在办卡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内由教职工个人确定并签订协议。工商银行公务卡信用额度为2-5万元。如因工作需要增加信用额度的可用预留银行电话拨打95588客户服务热线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个人公务卡只限教职工本人使用并优先保证公务支出,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与报销

第十七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除必须用对公账户转账外,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学院财务处不再办理差旅费、备用金借款业务。

第十八条 公务卡发生公务支出时,必须及时办理各项审批报账手续,在银行规定的免息期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原则上持卡人应在公务消费五天后、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财务办理报销手续,财务人员应当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到期前三个工作日内,学院财务将通过国库支付系统将报销金额转至与公务卡中)。若因持卡人个人原因不能在免息期内报销还款由此带来逾期利息、罚息及个人信用影响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公务卡结算项目: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气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其他交通费用及购买公务机票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且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部分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支出时,必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支付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时间、金额必须与商户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报销票据的时间、金额相一致,发票金额合并开具的,还应取得所购商品明细或消费清单,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学院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对公务卡刷卡支出报销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支付交易凭条、原始发票和报销审批凭证等进行审核后,根据支付交易凭条上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等信息,核实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委托学院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学院后一周内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为避免因特殊原因,公务卡还款不及时时,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建议持卡人将本人工资卡作为公务卡指定自动转账还款账户,实在不能及时报销还款时,授权发卡银行在到期还款日当天,从个人工资卡中自动扣划公务卡的应还金额(到期还款日当天,工资卡应有足够余额),事后再按正常报销程序办理报销领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退回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发票、消费清单)、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本办法规定的报销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使用保管不慎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账户的支出和损失 。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对于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公务支出中,具备银行转账结算条件的,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而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

第三十条 特殊情况下,若公务消费时公务卡未随身携带,除购买公务机票外,可使用本人其他银行卡代替,并保存好经本人签名的刷卡交易POS凭条以备报销。如交易凭条不慎丢失,应将交易记录打印作为凭据。通过网上购物、网银支付等方式个人转账时,请提供付款交易明细或截图等凭据资料。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课酬、学生奖助学金、讲课费、劳务费等人员经费支出都通过个人银行卡结算和发放,商品服务支出等公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方式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使用现金结算: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的一次性费用;

3.确需用现金支付给本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4.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单次消费额度在2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5.其他特殊情况需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三十二条 办法适用的经费范围为学院财务处管理的各项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