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5-10-1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苏财行〔2014〕16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程序,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临时到常州市(包括金坛、溧阳)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出差事先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等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学院严格执行差旅费借支及报销审批制度,具体是:
(一)教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审批,并填写出差审批表。部门教职工因公出差、差旅费借支及报销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差旅费借支及报销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因科研业务出差,差旅费借支及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科研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廉政建设。
(三)教职工外出进修,除按上述办法审批外,境内进修的还须经人事部门核准;境外进修的由外事部门核准。
(四)教职工因公出国、出境借支旅费,凭政府有关部门批件,按外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五)教职工调动工作和探亲的旅费报销,由人事部门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如下:
(一)校级领导和正高职称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和飞机经济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其他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和飞机经济舱或其他交通工具,原则上以乘坐火车为主。
(三)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四)教职工出差期间,因特殊情况(非工作需求)绕道行驶而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五)教职工出差期间,因违反有关规定而被罚款,其费用不得报销。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8点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12小时以上者,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二)乘坐飞机。除院领导和正高职称人员外,其他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按下列规定进行相关报批:
1.用行政经费开支的,需填报乘坐飞机审批单,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和分管财务院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年龄在50周岁之下的科级(中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得用行政经费乘坐飞机;
2.用纵向课题经费开支的,报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3.用横向课题经费开支的,报项目负责人同意后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4.未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按出差人员规定等级其它交通工具报销飞机票价,如:城市间已开通高铁的,按高铁二等票价报销飞机票价,超支部分自理;
5.乘坐飞机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在省内、外出差,执行江苏省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2),在规定限额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报销时要有出差审批表。院领导和正高职称人员参照“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没有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江苏省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见附件2)包干使用,不凭餐费票据报销。
第十五条 乘坐单位车辆外出出差的,需由乘坐车辆驾驶人员签字证明(乘坐外单位车辆的只需注明单位名称),可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八条(二)款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另凭据报销。当天来回,按一天计算核报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标准为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不实行市内交通费使用办法。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八条(二)款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并支付相关费用,而无住宿费发票的,除因住自己家,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外,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和财务处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院监察审计处和财务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与会、培训、外派的差旅费:
(一)参加会务费超过500元的会议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会务费超过1000元的会议原则上不允许参加,特殊情况需要参加的必须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二)教职工应邀外出讲学讲座等,讲学讲座期间所有费用由邀请单位负责报销。教职工到常州市以外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院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照规定报销。通知中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会议、培训(报销时需附通知原件),会议培训期间市内交通费不予补贴,伙食补助费按下列方法补贴:
1.未收会议费、培训费的会议、培训,举办单位(如党校)开具伙食费等票据的,按不高于50元/天标准实报实销;
2.通知虽写食宿自理,但所收会议、培训费中已包含伙食费的,伙食补贴费不再另外补贴;
3.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会议、培训,时间在十天及以内的,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补贴;超过十天的,伙食补助费按25元 /天补贴。
(三)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 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学院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工作期间其它补贴按人事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调动(含毕业生分配入校)、搬迁、探亲的差旅费报销按学校人事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五)教职工外出进修、培训、学习等有关费用报销按照人事处、组织部有关文件执行,但报销与差旅费相同内容的费用不得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额。
(六)与招生相关的差旅补贴按招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含金坛、溧阳)参加会议,只报销在途期间的交通费及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其培训资料费凭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报销,培训资料上交学校。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并停止执行。凡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出差的,仍按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