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学院劳务性支出补充规定

更新时间:2015-04-03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高等学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教财〔2013〕17号),巩固学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规范学院劳务性支出,现对《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劳务性支出暂行规定》(常信院发〔2013〕3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学院各部门在工作时间为履行本部门职责(含作为学院非常设机构组成部门所履行的职责)开展的各类评审、检查、研讨等工作,相关参与人员不得申领劳务费。

二、“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院外专家600元—1000元/人·次”的劳务费发放标准调整为“院外人员800元—1000元/人·次”。

三、若评审、验收、鉴定、讲座等邀请人员属省内外知名专家的,事先报请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劳务费可以高于1000元/人·次。

四、“暂行规定”第五条调整为“学院各部门工作时间以外组织开展的各类评审、检查、研讨等工作,按院内劳务性支出标准发放。”院内人员上党课按120元/次.人支付。

五、上述劳务费发放标准均为税前金额,一次性或月发放金额累计超过800元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院外专家个人所得税由学院代缴。

六、各部门申请发放劳务费时,应将院内、院外人员分开造表,并按统一格式(财务处网页下载)制表。其中,申请发放院外人员劳务费的,应提供院外人员身份证号码。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暂行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