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更新时间:2020-11-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学校”)各类合同的签订,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包括建设工程和修缮项目发包(含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审计咨询等)、大宗物资、设备、仪器、材料以及教材和图书采购、资产出租、委托管理、对外投资、联合办学以及其他涉及经济内容的合同,但不包含各类技术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等科技合同,科技合同由科技处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所属的依法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部门、单位。未经学校审核或授权,上述部门、单位以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部门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不得超越审批、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四条 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中涉及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内部工作事项等,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五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即时结清和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的情形除外)。经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传真、电子邮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合同条款必须完整、严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七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机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合同统筹管理和最终审定,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签订负主要责任,相关职能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审核。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推进合同管理的信息化;
加强合同印章管理,按规定在合同签署人签字的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协议)专用章;
按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牵头建立学校法律事务顾问专家库;
(五)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会同法律顾问进行法律事务审核,依法就合同条款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
(六)指导合同承办部门起草合同,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各类合同纠纷;
(七)检查和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第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拟签订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作方的资信调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可行性以及合作方的资信调查情况负责。对合同条款的全面性、与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及价格依据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按照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合同的谈判、起草和签约工作,负责就复杂及重大合同向政策法规处提出法律顾问审核申请,并就法律顾问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修订;
(三)收集、保存合同谈判、签约、履行中的有关文书、电子邮件等资料,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交学校档案室保存;
(四)合同原件交学校档案室归档(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采购的项目合同需交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备案留存),并向财务处及其他合同相关部门(如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转送已生效的合同副本及相关材料;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负责会同政策法规处和法律顾问与合作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协助政策法规处会同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宜。
第十条 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是采购项目合同与采购成交结果的审核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采购项目合同文本中的成交单位、成交价格、服务期限等成交结果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二)做好采购项目合同原件备案及相关采购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处是合同的资金管理和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合同文本中的付款(收款)方式、时间、发票的类型,经费是否列入年度预算计划以及配合合同承办部门组织资金收付工作等。
第十二条 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或单位(如培训中心负责对外培训业务,教务部门负责专业建设等)负责对与其职能相关的合同业务性质及合规性进行认定审核;
第十三条 纪检、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合同承办部门和签署人在起草、签订和履行合同中遵守纪律、执行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签约人资格
(一)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必要时校长有权以书面形式委托学校其他领导或部门领导为代理人,代为行使签字权。
(二)根据资金往来方向,合同分为收款合同和付款合同。不涉及资金往来的为框架协议。
1.收款合同
资产及场地出租、经营合同标的额不满50万元的,由业务归口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签订;标的额50万元以上的由校主要领导审签或授权分管校领导签订。
除上述类别以外的收款合同:标的额不满10万元的,由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合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归口部门分管校领导签订。
2.付款合同
标的额不满3万元的,由承办部门根据需要自行签订,无需经学校审核批准。标的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由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须报相关部门分管校领导签订;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校主管领导签订或授权分管校领导签订。
框架协议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框架协议,由业务归口部门(单位)分管校领导签订;以部门(单位)名义签订的框架协议,由部门主要领导签订。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和审批
第十五条 合同的订立
(一)资信调查。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作方的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资金状况、履约能力、技术和质量等级、法人资格、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等)进行全面了解。
(二)经学校批准的基建、专项维修,大宗物资、设施设备采购,咨询服务购买等经济活动,应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招标或认质认价。招标或认质认价工作应当规范,经逐级责任人审核并签署意见的书面会议纪要、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作为合同签定的依据。
(三)对于未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畴的其它采购行为,各部门(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提供按金额权限审批的立项报告及价格形成依据,需要价格磋商的应提供相关会议纪要。
(四)草拟合同。合同文本优先采用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示范或格式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无标准文本的,由承办部门根据对方资信情况、招标或认质认价书面记录起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同。合同文本原则上不得对学校所立项目及有效的招标或认质认价会议纪要确定的重要内容,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中标单位等做出变动或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合同承办部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加以特别说明,并按有关规定重新审查确认。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性强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起草,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进行会商。
(五)合同期限。合同涉及购买社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维护、广告、印刷、保安、物业、保险等)的,合同期一般为一年,可采用按年度续签方式,但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涉及房屋出租的,原则不超过五年。房屋以外资产租赁、承包经营的,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合同的审批
(一)提交合同报批审签流转。合同承办部门提交审签合同报批流转单时,应提供经批复的立项报告(或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承办单)及价格形成依据或说明。合同内容涉及需要招标或认质认价的项目,还须将中标文件或认质认价会议纪要一并报送。
(二)合同报批流转单审查。合同签署前,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职责分工对合同报批流转单所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重大合同(指法律关系复杂、合同金额较大、对学校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在审查前还应由政策法规处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合同审查的具体分工如下:
1.合同承办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合同对方的资信情况、合同条款的全面性、与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及价格依据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2.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对采购项目合同文本中涉及成交结果的内容进行审核。
3.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或单位(如培训中心负责对外培训业务,教务部门负责专业建设等)负责对与其职能相关的合同业务性质及合规性进行认定审核。
4.财务部门对合同条款中付款(收款)方式、时间、发票类型、收费依据等合规性进行审核。
5.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合同条款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会同法律顾问进行法律事务审核,依法就合同条款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
6.分管校领导负责对合同所涉办理程序的规范性及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已事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的项目,不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7.校长或受校长授权的合同签署人负责对合同进行审阅并签署意见。经党委会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的项目,不再报校长审签。
8.合同承办部门根据相关责任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根据授权权限分别签署正式合同并到政策法规处加盖学校合同(协议)专用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维护学校权利和履行学校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报告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二)由于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三)由于情势变更,致使学校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导致学校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并按前述流程报请审批。法律、法规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已生效的合同内容有差错,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下列方法修改或重新签订:
(一)签更正协议;
(二)在原合同上备注并且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三)重新签订修改后的合同,并且注明原合同自新合同生效之日起作废。
第五章 奖惩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员。下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酌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工作认真负责,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其他应予奖励者。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约人和管理人员违规违纪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学校保留对责任人的追索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有合同(各类技术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等科技合同,以及标的额不满3万元的其它合同除外)必须加盖学校“合同(协议)专用章”才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元”是指人民币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如本办法与国家新实施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新实施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常信院审〔2018〕131号)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