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0-11-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并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可分为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或企业投入的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校外专项资金”)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安排的具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专项资金和外来项目的学校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校内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归口部门管理制和项目负责人制,按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学校重点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办公室归口管理)。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论证、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并对整个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

()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责任主体、绩效目标和奖惩措施等;

()根据上级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前期论证、评审,公示,负责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

()按核定的资金控制额度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项目执行过程中,定期组织检查项目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期满,组织完成项目的验收、绩效考评及其他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分类归口管理

(一)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企合作、教学实训实验室建设和教学设备等类归口教务处管理;

(二)科学技术研究类归口科技处管理;

(三)人才引进、师资培训和交流等类归口人力资源处管理;

(四)学生创新创业、素质教育和学生活动等类归口学生处或团委管理;

(五)图书资料及文献资料类归口图书馆管理;

(六)办公家具及设备、基本建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房屋修缮、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等类归口资产和后勤管理处管理;

(七)消防、安防设备类归口保卫处管理;

(八)信息化建设类归口信息中心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管理和执行等,主要职责与权限:

()按照上级要求及时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编制项目预算。必要时,按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年度实施方案;

()严格按照专项资金预算和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对项目建设与投入目标的实现负责;

()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执行报告及结项报告;

()配合做好相关部门及学校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

()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为该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项目实施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对项目的资金预算、财务开支、执行情况等承担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筹集、核算和监管等,主要职责与权限:

()按照上级相关部门及学校要求,协助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做好财务立项及预算下达工作;

()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预算和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及时通报专项资金使用进度,督促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按进度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和项目验收工作;

()配合做好上级部门及学校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 纪检、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支出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校内专项资金按经费用途分类,由归口管理部门集中申报。各职能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充分论证,严格遴选,建立项目库,滚动管理,优化排序,依序建设。

第十条 校外专项资金的申报。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按照申报要求,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及时组织编撰项目申报材料,细化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明确项目绩效目标,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校外专项资金的立项。校外专项资金的立项以上级部门的批文和实际下拨的金额为准,申报金额与实际下拨金额不一致的,应在项目申报预算支出范围内依程序进行优化调整,形成具体执行的项目支出预算。校外专项立项后,归口管理部门需及时将立项及申报材料报送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校内专项资金的申报按《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已批准立项的校外专项资金项目,校内预算不再重复安排。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主管部门批复的支出范围开支,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校外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校内专项资金按学校批准的项目支出内容开支,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财务部门要及时对专项资金设立财务专项进行核算管理。项目实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和项目预算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类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各项法规,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采购,实行阳光采购。项目实施部门要充分考虑采购及验收付款周期,及时制定、申报采购计划,按期完成项目采购,确保专项资金支付的时效。

第十七条 对购置大宗物品、仪器设备、工程款及其他大额费用需支付款项的,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备,以便财务部门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及时结算相关款项。

第十八条 对购置或自制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和登记入账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项目实施部门要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具有时效性,项目应在建设周期内,资金支付进度与建设任务同步完成,并完成资金支付。

()校外专项资金使用期限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一般为两年,到期未使用完的资金余额将由财政部门收回;

()校内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应于两年内完成。每年度末归口部门负责清理专项资金项目,对验收不通过、停建、已结题等项目进行清理。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时间的,项目实施部门应在年终决算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一年使用。如到期资金还尚未使用完的,学校一律收回并统筹安排使用;

()对未按要求及时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导致资金被收回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

()对未按期执行项目,导致项目资金被收回的,学校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时,原则上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实施部门项目经费预算实行零增长或扣减相应的预算数。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执行完毕,项目实施部门应对本项目专项资金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自我评价,提交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强化责任,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有责必追究”,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各环节跟踪监督检查,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好、使用效益高的,予以重点支持;对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问题、使用效益差的,要削减或取消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学校建立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通报、约谈机制,财务查询系统中实时显示项目执行率,每年下半年起,财务部门按月通报上一月份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对执行进度不理想的项目,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提请相关校领导约谈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研究改进措施;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实施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纪检、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有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视情节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处分或处理;

()审计部门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及时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纪检部门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地制定绩效目标、细化量化绩效评价指标、加强绩效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完毕,学校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或项目执行不力导致专项资金被财政收回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纪检部门或移交上级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