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更新时间:2018-07-13 浏览次数: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确保国家、政府以及学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7〕38号、苏财教〔2007〕10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境内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原则,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认定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第五条 认定坚持量化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原则,由学生本人申请,依据学校认定标准,根据申请学生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量化测评和评价。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书记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学生工作处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资助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审核。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长(如本人申请困难认定则另选其他班委)、学生代表(非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工作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认定和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予以公示。
第三章认定指标和等级
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C档)、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B档)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A档)三个级别。
第十条 参照《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见附件1),申请认定的学生经量化测评,总分不低于900分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C档):
1.家庭类型属于孤儿、军烈属家庭或政府优抚对象的;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3.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
4.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5.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
第十一条 参照《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见附件1),申请认定的学生经量化测评,总分不低于800分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B档):
1.多子女上学,除学生本人外,还有一人或以上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单亲(指父母中一方离世)或者父母离异且未再婚,且家庭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3.父母均下岗且未能实现再就业;
4.纯农户(指除农业外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耕地少,收成差;
5.父母一方残疾、患重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参照《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经量化测评,除第十条和十一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比较困难的学生之外,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费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经量化测评,总分不低于500分的,均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A档)
第十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启动《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附加分值。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3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校学生及新生自愿、如实填写《调查表》。学生填妥《调查表》,到学生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居委会、街道的任一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并加盖公章。属建档立卡家庭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业务系统中提前对班级信息进行设置,新生入校后,组织申请认定的学生登录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学生入口)对本人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并收集《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各班级评议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的量化测评结果、日常消费行为、在校学习生活情况、个人品质等因素进行民主评议,评议采取投票等方式,认定结果需以参加评议学生的50%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并在班级内公示不少于3日,无异议,将民主评议结果报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
第十七条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汇总、审核学生申请信息,并根据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结果、民主评议测评结果、学生在校综合情况等因素给出最终认定结果,在二级学院公示不少于3日,无异议,将最终认定结果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八条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认定名单和等级,如发现认定不规范或者结果不公正、不准确,则要求相关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重新认定,二级学院在接到重新认定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将结果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九条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确定的认定名单无异议后,形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设立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与二级学院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开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新生报到时,确实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缴纳学费的学生,主动向学校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学校将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待入学后按学校程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二十一条对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资助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第二十二条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者,降低或不予资助。情节严重者,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其建档资格。
1.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予资助;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资助不予优先考虑;
3.弄虚作假,骗取贫困生资格和资助资金,不予资助并取消其建档资格,已获受助资金学校有权收回;
4.在校期间被发现有与其家庭状况收入不相符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现象等,不予资助。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管理。学校组织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建档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资助工作的开展,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建档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监察、财务部门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化,学校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生,应及时做出资助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学工[2011]7号)即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