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更新时间:2017-10-10 浏览次数: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院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实现我院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努力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认错态度好经查证属实的。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 确有违纪行为, 但拒不承认错误或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态度恶劣;
(二) 在违纪处分期间仍出现违纪行为的。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九条 违反学院管理规定,影响校园秩序者,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利益,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损害学院或他人财产,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尚未构成犯罪的,故意损坏财物价值500元以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或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传播、复制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私藏淫秽物品但未传播,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五)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讯自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侮辱妇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在多次提醒和批评教育无效的基础上,再次出现夜不归宿三次以下者给以警告处分,三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并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擅自在学院宿舍内留宿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不遵守作息时间,三次无故晚归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或明火设施,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盗窃、诈骗、勒索、冒领(冒用、虚报)财物(有价证券)者,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之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屡次盗窃、诈骗者或盗窃、诈骗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明知他人盗窃并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盗窃、诈骗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敲诈勒索财物,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冒领(冒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打架、聚众斗殴、寻衅闹事及其肇事者、策划者、作伪证者等,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教唆、组织或者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造成事态扩大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策划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人致伤,后果严重的,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威胁或打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携带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不主动上缴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或参加群殴事件者,给予记过处分。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故意为斗殴者提供伪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打击报复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严禁酗酒、赌博、吸毒,对酗酒、赌博、吸毒者,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严禁酗酒,对不听劝阻,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除没收赌资、赌具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参加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吸毒或教唆他人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无烟校园管理规定,在禁烟点吸烟,多次不听检查人员劝阻且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处分;因吸烟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男女学生在校期间应自尊自爱、互帮互助,保持平等、友好、纯洁、健康的关系。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院)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取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弄虚作假,伪造或骗取证件,欺骗学校,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消防、教学场所、宿舍、食堂、公共场所等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污染环境,滋事起哄,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或地区非常时期(有疫情或其它紧急状态),学生必须服从学院采取的各项非常管理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以下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旷课10学时以下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旷课达到11—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到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达到31—5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51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可以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违反学术诚信和学业诚信行为按《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见附件1)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组织传销、不良网络信贷等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传销、不良网络信贷等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评奖、评优、资助、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采用欺瞒等违纪行为而获得相关评优称号者,一经发现,撤销其优秀称号,宣布其所获荣誉证书作废。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原则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一学期内受两次通报批评者,或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得参与各类评优,不享受奖学金,不得参加各种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如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的条款给予处分。如确不能参照的由学生处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掌握
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处、相关二级学院配合;学生日常管理相关纪律处分,由学生处或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有关部门配合;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学术、学业不端相关纪律处分。
(二)对违纪学生应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一般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会议研究决定,二级学院负责行文,处分材料由二级学院归档,并报学生处备案;
(四)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学生处负责行文,处分材料由学生处归档,并报相关部门备案(教务处等);
(五)给予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学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学校行文,处分材料由学生处归档,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六)学校可以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违纪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期限分别定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12个月,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算起。处分期限期满,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根据其表现及班级评议等进行审核,学校批准,可以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期不满6个月者,延迟毕业。留校察看期满前,经本人书面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街道证明已改正错误的,学校评议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准予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则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邀请相关部门2人、同学代表2人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
第三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需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各种处分决定,应根据审批权限分别在学校、二级学院范围内张榜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情况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据《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纪律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凡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达起,一周内必须办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由有关二级学院和保卫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并记录备案。对于受处分学生应做进一步工作,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三十九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受处分的学生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班委会和班主任汇报思想认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处分界限和幅度”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四十一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