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岗位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9-05-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用人效益,调动各类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教职工在校内合理流动,结合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按需调整。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须遵循岗位设置总体数量和结构比例要求,统筹考虑,按照岗位空缺情况合理调整。
(二)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要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力资源作用,有利于教职工专长发挥,坚持按岗位要求选拔合适人才。
(三)民主集中、依法办事。教职工校内岗位调整应严格按照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充分听取用人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意见。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调动事宜,个人和单位必须服从。
(四)坚持人事调配回避原则。在研究讨论自己亲属的调配工作时,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回避。学校教职工(教学岗位除外)属于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能安排在同一部门工作。
第二章 校内岗位调整条件
第三条 校内岗位调整基本要求
(一)拟转入的单位应有相应的空缺岗位;
(二)必须满足拟转入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
(三)因工作需要申请岗位调整的,一般须在本校工作满1个聘期(辅导员须工作满2个聘期),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四)调整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在调整后的3年内将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转评到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否则不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且不得参加岗位晋级;
(五)凡经批准办理校内岗位调动的人员,除组织任命或聘任外,原则上3年内或一个聘期未满时不得再次申请校内岗位调整;
(六)原则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教职工不调往行政管理等非专业技术岗位,但组织任命、聘任或学工队伍内调整除外。
第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条件
由非专业技术岗调整到专业技术岗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相关相近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有博士学位的除外),教学辅助等其他专业技术岗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三)申请调整到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的,须具备高校教师资格,具备岗位所需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够承担教学及科研任务,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申请调整为辅导员的,须为中共党员。
第三章 校内岗位调整程序
第五条 凡因工作需要,如补充、增设、调整机构等需要人员调配的,按照管理权限直接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提出需求,人力资源处核定,报主管领导审批,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 因个人原因申请岗位调整,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填写《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岗位调整申请表》,交个人现所在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二)部门审核。个人现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综合考核,经党政集体研究同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处。其中,申请人为辅导员的还须党委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
(三)资格审查。人力资源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如符合拟调入部门用人需求及任职资格要求,转拟调入部门审议。调入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其中,调整到教师岗位的,须满足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的基本条件,由学术委员会对其进行教学和专业技能考核,考核通过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处。
(四)领导审批。人力资源处将岗位调整相关材料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五)手续办理。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人力资源处通知申请人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第七条 凡校内调整人员收到《岗位调动通知书》后,须在两周内完成相关交接手续并到新单位报到,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未按规定办理调岗手续而擅自调整工作岗位的,学校将停发调岗人员的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教职工在部门内部不同类别岗位之间的调整,由所在部门研究决定报分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条 因学校层面统一机构设置等造成的岗位空缺,可由学校层面统一调配。
第十一条 如属于调入部门无空缺岗位,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商定后,同意对调入部门增加岗位数,方可执行上述程序。
第十二条 涉及科级及以上干部的调整,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干部任免权限和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教职工个人发起的申请,原则上一个聘期集中受理一次。在学校开展新一轮聘期聘任工作时,根据学校通知,个人按程序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陈述调整理由,并填写《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岗位调整申请表》,经学校审批后执行。原则上初次进校工作人员,在第一个聘期内不得申请调换岗位。
第十四条 由部门主导的人员岗位调整,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聘期内提出。
第十五条 因重大任务或特殊工作临时需要在校内借用工作人员的部门,须填写《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借用申请表》,并经借出部门和借入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临时借用手续,借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学期。
第十六条 各部门部要从学校长远发展的高度,从师资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角度,客观、公正地对待岗位调整教师的申请。
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校内岗位调整的,根据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要求,严格按照所聘岗位和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校内调动人员工资等相关待遇,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执行,按新转入部门或岗位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