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9-05-30 浏览次数:

为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规范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 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苏办发〔2013〕26号)、江苏省工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规定》(苏经信办〔2013〕79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赴国(境)外进行90天(不含)以下交流访问、合作研究、师资培训、专业交流、国际学术会议、带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实习及比赛等任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进行90天以上的合作研究、进修等均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条 国际与港澳台事务处是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归口部门,具体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指导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办理出访手续。财务处负责因公出国(境)财政经费的总量控制和预算申请工作,对具体出访团组的经费预算进行预审,并按照省财政厅的相关要求办理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的费用申请和报销手续。人力资源处负责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开展学术活动人员的选拔、预审。按照干部、教工管理权限,组织部、人力资源处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出访人员政审工作。

第二章 出国(境)申请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目的必须符合出访人员身份。组团出访应根据教学、科研、专业和课程建设及对外交流的实际需要制订计划,并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培训任务。

第四条 校领导以行政领导身份短期出国的,应按照上级要求实行限量管理,即:一个任期内不超过2次或2年内不超过1次;确因工作需要短期出国的,1年内不超过1次;使用科研经费,以学者身份或学术团队名义出访的,根据需要从严掌握。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国际学术交流合作,个人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安排出国学习培训,但不受限于学术交流、合作研究与培训指导学生等教学科研任务。

第六条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再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对于特殊情况(如退休人员以其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出国参加学术活动),需按正常程序办理校内相关报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国(境)并报销相关费用。

第七条 交流访问出访团组总人数一般不得超过6人(中国台湾地区不超过30人),在外停留时间,1个国家(地区)不超过5天,2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天,3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天,严格控制出访3个国家(区)的团组。赴拉美、非洲国家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2个国家(地区)的,不超过9天;出访1个国家(地区)的,不超过6天。在出访期间不得擅自更改预定的任务、时间和地点;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延长出访时间、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行。

赴国外洽谈合作办学、设立海外分校、进行海外招生等,必须提供高校海外办学或招生等含有合作方式、达成成果及目标等内容的合作备忘录或协议书。

第八条 学术交流、境外培训等出访团组必须具备如下要素:

(一)参加国际学术研讨会议,必须说明会议主办方的背景和资质、提供主办单位的正式邀请、提交会议录用论文或摘要的证明材料,并根据需要确定参加会议的人数。

(二)开展包括合作研究、短期培训、专业交流等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具有明确的互动主体、提供公务活动日程。1个月以内的学术交流活动必须提供详细日程,1个月以上的必须提供每周简要公务活动计划。

(三)学生赴国外学习、实习及比赛类团体,应合理确定带队教师数量,教师在外停留时间应与学生同步。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部门、二级学院应按要求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部门和二级学院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国际与港澳台事务处应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的审核管理,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进行调整或者取消。

第十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在每年10月20日前,填写《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年度出访计划申报表》,向国际与港澳台事务处报送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国际与港澳台事务处汇总整理年度出访计划,提交党委会审定,并报江苏省工业与信息化厅备案。未列入年度因公短期出国(境)计划的团组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三章 出国(境)审批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申办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退离休返聘人员、3个月以上留学进修人员等特殊情形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持普通护照出国。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须持有国(境)外单位直接开具的正式邀请函,邀请函应明确邀请单位、出访目的地、出访内容、在外停留时间等;

(二)个人申请须填写《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及预算审批意见表》,经所在二级学院主要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审批签署意见后,连同外方邀请函、行程及中文翻译、备案表及其他与出国(境)任务相关说明材料一并提交国际与港澳台事务处,由国际与港澳台事务处负责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领导、中层干部出国(境)事项应提交党委会审议。

(三)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国际与港澳台事务处根据出访时间要求将团组出访的所有内容在校园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上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四)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国际与港澳台事务处负责领取《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赴台批件》,并协助申请人办理护照/通行证及签证(注)等相关手续,申请人配合国际与港澳台事务处提供办理出国(境)所需证照的各项材料。

第四章 出国(境)纪律

第十四条 教职工不得参加由行业学会、协会、公司等机构组织的持因私护照或赴港澳台地区旅游证件出国(境)参加考察、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十五条 事先未经学校批准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不属于公务出访,不得用公款报销出国(境)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

第十七条 不得借访问之机谋取私利;不得使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使用公款购买个人消费品或参加娱乐活动。严禁出入赌博场所和色情场所。

第十八条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应及时与驻外机构及学校国际与港澳台事务处取得联系。

第十九条 二人以上的团组须指定一名团长,团长对团组在境外的所有活动负责。团组成员在国(境)外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将追究团长责任。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条 国际与港澳台事务处负责全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证件申办、收缴与保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国(境)外执行公务期间,由本人或团组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证件持用人必须在入国(境)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持证件交回国际与港澳台事务处。在规定期限内未交者,限制办理下次出国(境)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不允许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证件出国(境)。

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待遇

第二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二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具体开支经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发布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第二十六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与港澳台事务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机票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机票款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处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厅级领导出国(境)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五)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境)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十七条 出国(境)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境)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与港澳台事务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境)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

第二十八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原则上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方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三十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境)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出国人员在抵达国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第三十一条 出访团组在国(境)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与港澳台事务处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或反映学校文化与传统特色的纪念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第三十二条 出国(境)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与港澳台事务处及财务处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三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于回校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凭有效票据,并提供“出国(境)批件”。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出国(境)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相关报销凭证真实性负责。学校财务处应当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提交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的,同样适用本办法中所列条款。对与我国新建交国家,相关经费开支标准暂按照经济水平相近的邻国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应事先落实出访费用,在《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及预算审批意见表》上注明经费支出项目名称及代码。

第三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学校正常发放出国(境)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因公短期出国(境)期限超过1个月的,应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

第三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指导学生研修培训,经费不包干时,带学生赴港澳台开展学期研修的教师给予每人每天100元补贴,赴国外教育中心任教的教师学校给予每人每天200-300元补贴。补贴天数按在国(境)外时间计算,于任务结束返校后发放。

第七章 任务执行及总结

第三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认真执行并完成出访任务,应利用出访机会,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并探索和开拓合作交流项目。

第三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要做好出访总结工作,应在返校后及时填写《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信息反馈表》《国(境)外归国人员思想汇报》,在一周内认真完成出访总结报告,纸质稿递交国际与港澳台事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并在校园网站上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有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与港澳台事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