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20-11-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学校师生员工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健康与生命,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稳定。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发生在学校内以及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 工作目标

第四条 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第五条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六条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发生校园内蔓延。

第五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第八条 依法管理、统一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第九条 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第六章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十条 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后勤工作副校长(副书记)、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副书记)

组 员:校长办公室、学生处、人力资源处、教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宣传部等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案,制订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广泛深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晨检制度,及时掌握学生身体状况。发现早期症状表现的学生,应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教室、食堂、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6)确保学生喝上安全饮用水,吃上放心饭菜。

7)具体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对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8)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共卫生有关部门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展与处置情况。

第七章 事件分级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确认,学校参照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报送与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学校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不得延报。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直报:发生Ⅰ级(特大)事件,可直接报教育部。

4)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

第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1)初次报告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当地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县)卫生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可以直接报告教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

2)进程报告

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患病(中毒)人员症状、患病(中毒)人数、事件经过、可能的原因等。

2)进程报告内容: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事件控制情况、造成事件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3)结案报告内容:事件处理结果(包括事件性质与发生原因)、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

学校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第九章 预防预警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第十八条 将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以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知识贯穿在日常教育之中,增强广大师生员工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九条 严格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加强食品原料采购与贮存、食品加工、餐饮具消毒、食堂的安全保卫等各环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饮用水卫生管理,为师生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第二十一条 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生宿舍卫生管理与安全保卫,改善宿舍卫生与通风条件。

第二十三条 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晨午检制度、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存放有毒、有害试剂、药品及物质的物品柜必须设置双锁,并双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校内有关部门和人员、学校与家长、学校与当地医疗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报送渠道,保证信息畅通。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与卫生部门信息联动机制,及时收集所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信息,对各类可能引发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并发出预警。

第二十七条 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做好应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第十章 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校长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校长,同时告知各部门赶赴现场按职责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食物中毒应急措施: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或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学生处(人力资源处):与中毒人员(特别是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组织人员对共同进餐的师生进行排查。

保卫处: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配合对中毒食品取样留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宣传部: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校长办公室: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学校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向当地卫生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2)传染病应急措施: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及时隔离患病的学生,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教室、宿舍等人员集中的室内场所应经常开窗,做到有效通风透气,确保室内的空气流通(主要针对呼吸道传染病);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主要针对肠道传染病);协助卫生部门对患病人群所在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对病人接触过的人员,包括同学、老师进行随访,并配合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学生处(人力资源处):与患病学生(特别是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暂停组织室内场所的大型集体活动(主要针对呼吸道传染);每日对患病师生进行追踪和记录,了解疾病转归;加强每日晨午检工作,对缺勤的师生员工逐一进行登记,并查明缺勤的原因,对患有传染病的师生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教务处:密切关注传染病流行情况,必要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后,可采取临时停课等特殊措施。

宣传部: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校长办公室: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学校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向当地卫生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3)预防接种(或服药)造成的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的应急措施: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出现不良反应的学生进行救治;停止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封存剩余接种疫苗或药品;配合卫生部门排查原因,对引发反应的药品、疫苗取样留验。

学生处(人力资源处):组织人员对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的学生进行排查;与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宣传部: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校长办公室: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4)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措施

除以上三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外,其它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参照上述措施执行。

第三十条 较大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有人员死亡的,应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接待与安抚工作,同时还应在卫生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及时介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相关人群进行心理干预。

第三十一条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每日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一章 善后与恢复工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第三十三条 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并出具有效的病愈证明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三十四条 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损害的相关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对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