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病致困帮扶实施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0-11-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教职工由于疾病而导致的生活困难,让教职工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工发〔2018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病致困帮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章 帮扶对象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年薪制人员),以及在我校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教职工。

第三条 因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原在职人员,自离校次日起自动终止享受因病致困帮扶的资格。


第三章 帮扶经费来源

第四条 帮扶经费来源:

1.校工会单独设立教职工因病致困帮扶账务(以下简称“帮扶账务”),帮扶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行政安排的工会经费;

.各种资助和捐赠等。


第四章 帮扶账务

第五条 帮扶账务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五章 帮扶账务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病致困帮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对帮扶账务进行管理,每年向教职工通报帮扶账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学校纪检、审计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七条 管委会成员

管委会由管委会主任、校工会、人力资源处、财务处、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卫生所)负责人和校工会委员(2人)、分工会主席(2人)、教代会执委会委员(3人)、教代会代表(2人)共17人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学校工会主席兼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管委会每年向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报告帮扶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研究制定帮扶经费的使用办法,负责《实施办法》的组织落实。使用办法与实施办法应一致。

2.根据帮扶经费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3.每年4月(特殊情况除外)研究审批上一年度帮扶对象的帮扶申请,对帮扶对象提供因病致困的佐证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以表决形式确定帮扶对象名单和发放金额。当年审批前因病去世的帮扶对象可由其家属申请,并在当年审批。

4.审议决定其他有关因病致困帮扶的重大事项。

5.未尽事宜或遇有争议的事项,管委会进行充分协商,并通过管委会会议表决决定。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一般每年4月(特殊情况除外)负责受理帮扶对象的申请,核对汇总相关材料,提交管委会审核确定。

2.根据管委会的审批决定,办理因病致困帮扶经费的发放工作。

3.负责帮扶账务的日常收支管理,并向管委会报告每年度帮扶账务的收支情况。

4.对拟发放帮扶款额的帮扶对象名单予以公示。

第六章 帮扶申请程序、补助标准及范围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帮扶对象到本人所在部门分工会(退休人员到退休管理处)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教职工因病致困帮扶申请表。帮扶对象在申请表上需填写:

1.申请理由;

2.因病致困的佐证材料;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帮扶对象需要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病历、出院小结复印件;

3. 在常州市医院(在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教职工,在当地三级甲等医院就诊)就医的治疗费、检查费、药费、住院费等医疗收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收费单据原件交卫生所审核后归还本人)。

4.由常州市医院同意转向外省市医院治疗的、或在外省市医院急诊的对象,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正式转诊单据,凭医保转出的“常州市医保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单”单据原件报销。

(三)将审核后的帮扶申请表交管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每年3月份接受上一年度帮扶申请表,3月底截止(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帮扶款额:

1、因病住院,且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单次住院超过2000元以上者;

2、因重大疾病(详见以下31种类)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当年度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者;

3、管委会根据上级总工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决定其他因重大疾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当年度内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者。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31种类:

1.急性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3.恶性肿瘤;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6.白血病;

7.良性脑肿瘤;

8.严重烧、烫伤;

9.瘫痪;

10.多个肢体缺失;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2.双目失明;

13.语言能力丧失;

14.重症帕金森病;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6.脑中风后遗症;

1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8.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9.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0.深度昏迷;

21.双耳失聪;

22.心脏瓣膜手术;

23.严重脑损伤;

2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6.主动脉手术;

27.原发性心肌病;

28.终末期肺病;

29.多发性硬化症;

30.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严重的狼疮性肾炎);

31.肌营养不良症。

第十三条 帮扶对象自付医疗费用的帮扶款额:

1.2001元-10000元(含)帮扶款额25%

2.10000元以上-20000元(含)帮扶款额30%

3.20000元以上帮扶款额35%

4.帮扶对象年度帮扶款额最高限额为5万元。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帮扶对象不享受因病致困帮扶:

1.本《实施办法》生效前,个人已经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2.医院误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国家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费用(如营养、免疫制剂、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中药煎药费、护工费、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伙食费、生活用品费、超过规定标准的住院床位费(含床上一次性用品等);

4.个人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5.疗养、体检、康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6.工伤、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7.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驶执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8.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9.打架、斗殴、自杀、吸毒、酗酒、美容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其它非因疾病原因或违规违法行为导致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11.非医院处方购买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

12.不在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帮扶款额申请的日期

为每年11-1231日,以当年度出院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原件上打印的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 公示与处理

帮扶对象被公示期间,如对帮扶对象有异议,教职工可向校工会反映情况,校工会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部),予以核实、反馈和妥善处理。

帮扶对象凡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刻停止发放帮扶款额;如已发放帮扶款额的,立即追回已帮扶款额,并视帮扶对象违规违纪的情节轻重,报学校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或地方出台新的因病致困帮扶政策如果与《实施办法》相抵触的,按上级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帮扶账务终止,账务余额转入其它项目使用。

第十九条 《实施办法》经学校教代会或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报学校批准后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常信院〔201750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病致困帮扶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